2017-12-21
2014年8月31日习近平主席以十三号主席令公布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简称新安法),自2014年12月1日实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历经12年,风雨兼程,创新实践,国家安全生产状况发生了十分显著的变化。这次修改充分体现了国家安全生产新形势的需要,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文件的精神,是进一步促进国家和谐发展、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
细化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要求,进一步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关键性环节。新安法特别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做了重要调整和创新,凸显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此次修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1、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新安法一是明确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金属冶炼企业、道路运输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
2、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时,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上述规定,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了详细的规范性指引,对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及监督考核要求。新安法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二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只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才能及时避免、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从而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
4、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此,新安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做出了严格规定。一是明确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二是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和目标;三是明确规定了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从业人员范围,既包括本单位招收的人员,也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等;四是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5、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必要的安全资金投入,是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保障。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新安法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6、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7、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安全生产三同时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解决安全条件先天不足具有重要作用。新安法完善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存储、装卸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存储、装卸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竣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核查。
8、规定发包方、出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由于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负责任,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甚至发生安全事故。新安法第四十六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照这一规定,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发包、出租方承担,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租赁的责任,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通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安法,全面理解新安法的主旨精神,切实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解决现场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不断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法治化上台阶、提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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